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2024-05-06 05:10

1.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一)   
      1.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2.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4.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6.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7.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8.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9.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10.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11.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12.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1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14.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15.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16.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7.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二)   
      1.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3.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4.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5.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6.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7.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8.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9.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10.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11.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2.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14.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15.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
   
      16.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17.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18.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19.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20.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三)   
      1.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
   
      2. 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
   
      3. 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5. 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
   
      6.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
   
      7.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
   
      8. 论设立中公司
   
      9. 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10. 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11.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12.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13.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14.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1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17.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18.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19.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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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2. 法律经济学论文选题?

  法律经济学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形成的、具有强大发展优势的新学科。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一  
    1. 论述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主要责任 
 
    2. 论述审计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区别 
 
    3. 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4. 试论国家审计监督的原则 
 
    5. 试论我国建立社会审计的必要性 
 
    6. 试论经济法理论创立条件 
 
    7. 大陆法系经济法理论与英美法系经济法理论之比较 
 
    8. 经济法理论的研究物件和研究方法初探 
 
    9. 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机能 
 
    10. 经济法产生动因分析 
 
    11. 法的结构变动与经济法 
 
    12. 论经济立法的宪法地位 
 
    13. 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分析 
 
    14. *** 职能转变的经济法思考 
 
    15. 经济规律与经济法 
 
    16. 评经济法的宗旨 
 
    17. 确定经济法调整范围的依据 
 
    18. 试论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结构 
 
    19. 论经济法机制 
 
    20. 论经济法秩序 
     二  
    1. 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职能分工 
 
    2. 金融体制改革中的特有风险及金融稳定机制设计 
 
    3. 人民币汇率生成机制改革对短期资本流动和国际收支的影响 
 
    4. 汇率波动的金融风险及其应对手段 
 
    5.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对产出、进出口总量和结构影响及其作用途径 
 
    6. 本外币政策协调的规则、工具和目标 
 
    7. 利率市场化对金融机构定价、盈利能力等微观因素的影响 
 
    8.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货币市场利率和存贷款利率之间的相关性 
 
    9. 开放经济条件下境内外利率的互动影响及其体现 
 
    10. 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业市场竞争性、资金跨地区或跨机构流动的影响 
 
    11. 利率市场化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内部评级等要求 
 
    12. 金融产品创新的跨市场效应 
 
    13. 居民预期下货币信贷市场、资本市场和资产市场的均衡问题 
 
    14. 多市场均衡基础上的货币传导渠道 
 
    15. 应对金融创新的货币政策目标和工具变革 
 
    16. 国有银行改革对原有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冲击 
 
    17. 国有银行改革对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资金总量执行的影响 
     三  
    1.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障 
 
    2.试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物件 
 
    3.试论巨集观经济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4.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5.试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6.论网路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7.试论商业贿赂和特征 
 
    8.试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9.试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所遵循的原则 
 
    10.试述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11.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2.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 
 
    13.试述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14.试述我国证券交易制度 
 
    15.试述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 
 
    16.试述在统计工作中必须贯彻的原则 
 
    17.试述我国的投资主体 
 
    18.论述我国的银行体系 
 
    19.论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20.论述贷款原则和贷款条件

3. 经济法论文

 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摘要: 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建设,我们已经由“人治”社会过渡到了“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对于社会存在的反应,所以法律必然也会反映我们的政治生活,时政话语也必然会体现在法律当中。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它可以规划并制约我们的政治生活。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时政话语就是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等在政治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专有名词。“包容性发展”则是时政话语的代表,它是发展经济学的概念,包容性则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都可以实现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已经证明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本文将以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来探讨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关键词: 时政话语;法律;和谐发展;包容性
     一、引言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满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法律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为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政治话语也体现在经济法学里,逐渐丰富经济法学的内容。当今社会,我们以“包容性增长”为发展理念,逐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使得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二、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三、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并不是一种促使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它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一种发展模式,它是以人为中心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这里所说的包容性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四、包容性发展背景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 
    我们都知道经济法学主要是研究经济领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例如:解决国际贸易以及绿色贸易壁垒纠纷问题。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赋予了时代特色,经济法学也必然融入了时代特色。
    包容性增长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同等作用。在政治话语的引入后,经济法学开始着手于为实现包容性发展而制定出新的经济法学的法律条文。
    将包容性发展所要求的内容都写入经济法中,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才能实现包容性发展。政治话语的引入,交给了经济法学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将试图将各种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步发挥出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经济法学的重要举措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在包容性发展背景下的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我们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方式不断丰富经济法学内容,从而促使经济法学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为人类营造出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
    首先,经济法学专业的人们,不应该将知识只局限于法律领域,应该深入了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漏洞,不断完善经济法学。
    其次,对于政治话语应该保持足够的重视,不断地将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在不断进步。法律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社会体系逐渐得以系统化,也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了哟普立德法律保障。
    经济法学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现今的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只是用道德来约束很明显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日常见到的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使得经济法学为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重要贡献,使得各种看似高谈阔论的政治话语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雷逸飞。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J].中国市场,2016,45:158-159.
    [2]李友根。论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以“包容性发展”为例[J].现代法学,2013,01:163-170.
    [3]朱景文。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J].法学研究,2012,1(2):20.
    [4]商红明。包容增长与分配型经济法[D].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2011:21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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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

4.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第一,知情权的范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但不含会计凭证),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不能。

 

第二,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仅有权查阅,还有权复制,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能查阅。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复制会计帐簿或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甚至复制公司会计帐簿,公司完全可以拒绝无理要求。

5. 经济法的毕业论文怎么写??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经济法的毕业论文怎么写??

6. 谁能帮我写篇经济法概论的论文啊?

参考资料:《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7. 请问有什么关于法学的论文题目?

1 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问题探讨
2 公安人口管理的作用研究
3 户籍制度改革如何适应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4 改革户口迁移制度的探索
5 农村户口管理的现状与改进方法
6 信息时代的公安人口管理工作
7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现状与对策
8 城市出租房屋管理现状、问题和对策
9 浅谈暂住人口的特点与管理
10 流动人口犯罪的调查与思考
11 人户分离人口的现状与对策
12 如何对工作对象进行动态化管理
13 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与身份证管理
14 人口信息网络化管理的优势和作用
15 新时期重点人口管理的对策与方法
16 涉外警务执法特征初探
17 涉外刑事案件特殊处置程序的设定与适用研究
18 当前反偷渡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
19 外国人居留管理措施的健全与完善
20 当前国际警务合作的发展趋势
21.新阶段乡村治安韧性治理的路径分析
22.基于新浪微博的“饭圈社群”治安风险探析
23.违反治安管理的动物放生行为处罚探析
24.治安管理处罚独立证据规则的审视与构建
25.铁路重点部位治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构
26.简论治安权的分化——基于管理学理论视角的探析
27.人工智能治安风险及其防控研究
28.互联网背景下网约车治安风险防控策略
29.海事无证驾驶与公安无证驾驶法律竞合问题探讨
30.XX高校治安管理策略研究
31.法庭殴打诉讼参与人的管辖权探讨
32.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机制优化
33.警用无人机应用的功能审视与风险规制
34.零包贩毒刑法规制的适用困境及其路径优化
3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解读与应用
36.警察酌情决定权和中国的恢复性司法——基于XX基层警察分析
37.派出所民警防范执法风险的四个要点
38.智慧安防小区管控系统架构探讨
39.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公路涉毒防控体系的设计研究
40.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创新
41 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与工商、文化、出版等部门协作机制研究
42 试论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安全检查研究
43 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
44 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45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中警察责、权的赋予和行使
46 构建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打防控一体化研究
47 构建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绩效评估体系的研究
48 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中治安防范与打击研究
49 行业组织,协会在特种行业和场所治安管理中的角色、作用和发展趋势
50 试论行业组织、协会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关系
51 试论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中备案登记制度的重要性
52 取消审批后公安机关如何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
53 当前娱乐服务场所存在的主要治安问题及对策
54 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如何进行特种行业管理55 从政府管制理论看加强对部分重点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的必要性
56 重点行业、场所治安管理方式变革的理论与实践
57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研究58 公安行政案件处置与一般行政案件处置的差异
59 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治安案件的意义
60 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61.治安治理政策的科学化
62.疫情防控背景下广州犯罪形势变化及治理对策
63.基于AHP模糊综合评价法的高铁客运站治安风险评估——以中部地区某站为例
64.试论公安院校应急管理课程思政建设优化进路
65.我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思路的发展演进历程探析
66.加强治安管理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及策略研究
67.治安管理处罚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反思
68.社区治安风险多主体关联分析及预警方法研究
69.中国自贸区警务问题审视及其机制创新
70.警用无人机在大型活动安保中的实战运用
71.从“治安秩序”回到“治安”对治安概念再理解
7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实务反思与探讨
73.疫情期间医院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浅谈
74.基层治安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样本
75.论民国时期江西水上警察的沿革及其职能
76.城中村社区互动式治安治理研究
77.犯罪恐惧的解释模型与指标体系探究
78.加强企业内部维稳和保卫综合治理工作的对策分析
79.社区安全感知与居民幸福感研究
80.新中国治安学学科专业发展概述
81.斯洛特的移情理论及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
82.合同纠纷类警情处置
83.新形势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探析
84.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乐山实践与探索
85.治安管理处罚的社会效应评析及完善
86.关于方舱医院安全防控的工作思考
87.治安管理案件中当事人自行和解适用条件研究
88.互联网+背景下高校治安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途径
89.XX广电社会治安视频监控信息化解决方案研究
90.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与治安防控衔接的思考
91 公安乱罚款的危害及整治对策
92 当前特种行业中存在的主要治安问题及原因
93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影响
94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95 《治安管理处罚法》质疑
96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取消,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影响
97 试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指导意义
98 罚款执行难对策研究
99.当前涉藏治安案件查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00.治安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思考——以XX警察学院为例
101.治安调解与治安和解在家暴案件中的适用问题探析
102.治安文化的研究取向及特征
103.公安院校治安学实训中心建设困境与发展进路——以XX警察学院为例
104.科学构建治安学专业课程体系之理性思考
105.治安学基础理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进展
106 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治安基层基础工作
107 谈社区民警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108 浅谈社区警务工作的由来和发展
109 适应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加强社区警务工作
110 谈社区警务工作的由来和发展
111 浅谈社区民警必备的基本能力
112 谈谈国外社区警务工作的发展概况
113 谈谈社区民警做好群众工作的意义和方法
114 贯彻公安部“基层基础建设年”精神,加强社区警务工作
115 社区民警如何做好社区的安全防范工作
116 谈农村如何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117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群防群治
118 谈公安派出所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
119 当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治理对策
120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危险物品管理工作
121 从当前持枪犯罪案件上升的发展趋势来看,如何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的必要性
122 如何进一步加强对边远地区危险物品管理力度
123 取消审批后公安机关如何对管制刀具进行治安管理
124 对从事危险物品生产、保管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研究
125 探讨新形势下基层派出所开展对危险物品的管理的有效途径
126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剧毒化学物品的管理力度
127 从爆炸犯罪趋势,探讨公安机关如何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
128 如何进一步应对突发危险物品事件发生的紧急应对机制的建立
129 探讨公安机关当前如何加强对放射性物品管理的有效途径
134 新时期公安机关如何发挥在内保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135 浅议内保工作中“单位负责”的现实意义
136 新时期高校保卫工作特点及基本对策
137 新时期企业保卫工作问题及基本对策
138 浅议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
139 浅议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的培养
140 大学生违法犯罪成因及其基本对策
141 浅谈新时期如何发挥内保工作的积极作用
143 要害保卫特点及其对策
144 从事故发生的基本原理谈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途径
145 浅议内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46 如何有效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对策研究
147 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处置对策
149 加强危险物品管理,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150 加强铸刻字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文凭证件制假贩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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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济法的论文范文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篇1         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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